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9 11:02:15 476 人看过

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是指各国对发生在公海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权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这类罪行或不法行为包括:

1、海盗行为。

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从事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如果居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员,意图利用船舶或飞机从事上述海盗行为,则该船舶或飞机视为海盗船或海盗飞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上述人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的,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海盗是人类公敌,各国均有权将海盗拿捕,交付本国法院审判处理。对于海盗船舶或飞机及其上财产,可扣押并决定处理。

2、非法广播。

非法广播或未经许可的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无线电有关的国际章程,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信息。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制止这种未经许可的广播。对于从事非法广播的任何人,船旗国或设施登记国或其所属国,或可以收到广播及其正常信号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都拥有管辖权,可以对该行为人及船舶加以逮捕,并扣押广播器材。

3、防止和禁止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

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或飞机贩运奴隶,并对犯有此种行为的人或为此目的利用该国旗帜的人给予严厉惩罚。任何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从事非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可要求其他国家合作加以制止。所有国家都应在防止和制止上述非法贩运行为方面进行合作。

一、公海的法律地位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7条,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④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⑤捕鱼的自由;⑥科学研究的自由。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8日 03: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逮捕相关文章
  • 指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指定管辖的原则有什么问题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我国民诉法确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即“两便”原则。毫无疑问这也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遵循的原则。举例说明:当某法院某工作人员被诉时,由于该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上级法院应指定邻近法院管辖。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上级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指定某一具体法院管辖应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依法指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上级法院就某案件指定某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上级法院不依法指定管辖是当前指定管辖存在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改进。主要有以下问题:1、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某案件,必须有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有些上级法院将某些经济合同纠
    2023-06-14
    443人看过
  • 一般管辖权、指定管辖权和转移管辖权的定义
    1、一般管辖权的定义一般管辖权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贯彻“原告为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快速认定案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人出庭;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提前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也有利于执行;同时也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住所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但因医疗原因住院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公民在户籍迁出后迁出住所,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为住所。p>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下列诉讼也按照“原告对被告”的原则确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2双
    2023-05-07
    82人看过
  • 私人船舶在公海上的行为受什么管辖
    私人船舶在公海上的行为不受任何国家管辖。但是如果进行犯罪行为,相反,按照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对于公害行为各国均可管辖。一、涉外诉讼管辖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几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
    2023-03-16
    131人看过
  • 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但是我们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这种不均等性主要体现为前面条文对后面条文不具有约束性,而
    2023-04-21
    466人看过
  • 什么是指定管辖不同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二.不同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
    2024-01-28
    394人看过
  • 什么是指定管辖?为什么要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这通常是由于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确定由谁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发生指定管辖的条件,通常是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有争议。为什么会发生管辖争议呢?这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行政机关职责不清,对社会生活、公共事务的管理互有交叉,因此表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上也必然是互有交叉,权责不明确,无法按职能真正落实管辖。第二,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还不完备,由于行政违法活动的错综复杂、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对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三,由于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几个地区、几个
    2023-06-06
    159人看过
  • 公证的管辖和法律效力指的是什么?
    公民和法人办理公证时该去哪个公证处申请呢?这就涉及公证的管辖问题。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处之间在办理公证事务方面的职责划分。公证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公证事务的职权,称为公证管辖权。根据规定,公证处只能办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公证事项,不得超越管辖办理公证。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特殊管辖四种。其中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公证管辖。《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1、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2、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3、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4、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
    2023-06-06
    165人看过
  • 专门管辖指的是什么部门
    一、专门管辖指的是什么部门专门管辖并不指明为某一部门,而是一种权限分工活动。专门管辖指的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二、刑事诉讼法中专门管辖有几种刑事诉讼法中专门管辖种类有以下几个:1.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
    2023-07-25
    454人看过
  • 上海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上海级别管辖标准上海法院的级别管辖主要以标的大小作为划分标准,同时参考其他的因素。一般而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上或者一亿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以上或2000万以上且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本市。上述标准以外的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上海法院的级别管辖虽然以标的额的大小作为划分标准,但案件的性质也是划分标准之一。如一般而言,无论标的额大小,婚姻家庭、继承、物业及人身损害方面的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除浦东新区法院和黄浦法院有受理权外,都有中级法院一审。三、转移变通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
    2023-04-27
    90人看过
  • 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什么
    一、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什么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二、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有哪些?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
    2023-04-26
    366人看过
  • 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辖?
    法律综合知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4-04-23
    382人看过
  • 上海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受理。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一般受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以离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受理,但是对协议离婚后分割财产反悔提起诉讼的,如果涉及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1亿的之间的,由中级法院受理。二、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选择原则: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原告就被告)1、什么是被告所在地?一般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什么叫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三、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有: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除外: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的,但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2、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2023-05-01
    470人看过
  • 管辖权和移送转辖的比较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一、管辖权和移送转辖的比较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管辖权通常是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准确划分国家间对某些问题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一个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平等。[1]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移送转辖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效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
    2023-06-03
    196人看过
  • 为什么要规定指定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决定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这通常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或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机关决定由谁行使管辖权。《行政处罚法》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上一级共同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权发生的条件通常是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为什么会发生管辖权纠纷?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机关职责不清,社会生活管理与公共事务管理相互交叉。因此,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必须相互交叉,权责不清,不可能真正按照职能行使管辖权。其次,由于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不完善,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法律法规的竞合性,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多个行政机关进行管辖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三,由于行政违法案件可能是连续的,连续的,或者涉及多个行政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行政机关,这一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关于谁实施管辖权的谈
    2023-05-07
    134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逮捕
    词条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格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时间也很长,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 更多>

    #逮捕
    相关咨询
    • 海事管辖具体指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18
      海事请求保全制度 的管辖权问题为基础,阐述了我国民商事程序法引入实体管辖权及非实体管辖权的必要因素,系统的研究了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 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
    • 指定管辖说明什么是指定管辖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30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 刑诉法律上的说管辖权转移指的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2-08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法院同意后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其他法院。当司法机关发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在调查完毕并已经充分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后也是可以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前都是要确认是否有该案件的管辖权。
    • 专利侵权管辖法院指的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8
      专利侵权管辖法院一般指中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
    • 什么是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14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