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双方属承揽还是雇佣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0:02:53 157 人看过

【案情】

2011年12月23日,XXXX机械厂将厂围墙外的一段长14米、高3米的附墙工程以2400元的报酬交陈XX施工XX设,约定由XXXX机械厂提供工程所需材料,陈XX负责施工。陈XX便雇请肖XX参与围墙的施工。2011年12月25日下午5时许,肖XX在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摔倒在地,被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48天。花费医疗费16248.33元,XXXX机械厂垫付了10000元。经鉴定,肖XX构成九级伤残,取内固定费6000元。从受伤之日起全休120天。因赔偿协商未果,李*海诉至法院,要求XXXX机械厂、陈XX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2976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XX与XXXX机械厂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XXXX机械厂对于肖XX的人身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XXXX机械厂与陈XX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陈XX承揽XXXX机械厂的围墙施工XX设任务后,雇请肖XX参与围墙修XX工作,陈XX与肖XX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陈XX系雇主,肖XX系雇员。因此,肖XX在陈*高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应由肖XX承担赔偿责任,XXXX机械厂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XXXX机械厂与陈XX构成雇佣关系,陈XX是受XXXX机械厂委托找几个人来帮工,且当时在施工现场,是XXXX机械厂派人进行现场指挥帮工的劳务等事宜,肖XX也是在XXXX机械厂的雇佣下提供劳务活动,陈XX与肖XX是同为被雇佣者之间的工友关系。因此,XXXX机械厂作为雇佣者应对被雇佣者肖XX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在于该段围墙是属于XXXX机械厂所有,由于陈XX是受**机械厂委托找几个人来帮工,且当时在施工现场,是XXXX机械厂派人进行现场指挥帮工的劳务等事宜,肖XX也是在**机械厂的雇佣下提供劳务活动。所以,应认定XXXX机械厂认可了肖XX雇佣帮工的身份,即肖XX与XXXX机械厂形成了雇佣关系,陈XX与肖XX只是同为被雇佣者之间的工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进行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雇佣合同中,雇佣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要对受雇人自身的伤害和对他人的伤害负责。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故XXXX机械厂既然是围墙工程的受益者,就应对在围墙工程中被雇佣从事劳务受伤的肖XX承担赔偿责任,而陈XX同为被雇佣者对肖XX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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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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