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实行合议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25:16 134 人看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度是因为:

(1)从客观方面讲,医学,尤其是临床医学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2)从主观方面说,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鉴定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鉴定过程中,专家们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该事实形成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施行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医疗事故的等级等事项,难免会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经过认真分析后,仍然会无法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下,专家鉴定组绝不能以某个专家的意见作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结论。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以专家鉴定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

(3)合议不仅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而且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要程序。专家鉴定组成员在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义务的时候,地位平等、权利相同,不可以年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位、学术地位、行政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他们享有同等的参加鉴定权、了解被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权、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权、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权、提出建议权、表决权、署名权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专家鉴定组成员行使这些权利。

关于建立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实行部分医案缓、减、免交制度的意见-陈剑峰律师

最近,我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一起医疗事故争议纠纷案中原告(即患方)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实行免费代理。因属法律援助案,丰台区人民法院按规定也未收取费用受理了本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医院(即院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委托了丰台区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本医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作为原告的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做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已向北京市医学会发出了委托再次鉴定的公函。2006年4月初,北京市医学会已经受理本医案,并通知患方提交相关材料和缴纳鉴定费3500元。

医学会收取鉴定费规定谁申请就由谁缴纳。首次鉴定是院方提出申请的由院方缴纳,再次鉴定是由患方提出申请的则应由患方缴纳。面对3500元的鉴定费,患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缴纳不起。原告是一位中年妇女,她的丈夫因双腿外敷中药致化学烧伤后入院方住院治疗三个月后却突发高烧经抢救无效死亡。她自己没有工作,丈夫是她生活的重心和全部寄托。现在丈夫突然去世了,一下子好像天都塌下来似的,还带着一个才刚满3岁的女儿,家族生活异常艰难,现全家仅依靠微薄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艰难维持生活。因对丈夫的死因倍感蹊跷,怀疑是院方因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所致,欲与院方打官司却又请不起律师。于是,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其家庭经济困难且靠城市低保待遇勉强度日,符合提供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诉讼。

前几天,患方已将本医案的相关材料递交给了市医学会,并提出自己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该笔虽然只有3500元但对她来说却是一个不小数目字的鉴定费用,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也通过患方向市医学会递交了关于申请免交鉴定费的公函,但均被市医学会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说虽然法律援助中心免费派律师代理和法院免费审理案件,但是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关,这笔鉴定费由组织鉴定的各位医学专家来分配,是给他们的补贴费用。如果患方不缴纳鉴定费,他们就不给做再次鉴定。

我们认为,国家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为贫弱者撑起一片希望的蓝天。让那些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在经济上确有困难者深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帮助,让他们体会到党的无限温暖和阳光。

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为贫弱者撑起一片希望的蓝天,这不仅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根本目的,同样也是法院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援助制度的根本目的,而且也同样是我们建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部分经济确系困难的医案中的患方缓、减、免交鉴定费用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功能是为法院判案提供重要证据支持,是为法院司法援助制度和司法制度服务的。离开了法院司法援助制度和司法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便失去了服务的对象,那便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草,甚至是空中楼阁。因此,建立我们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实行对部分经济确实困难的患方给予缓、减、免交鉴定费的援助制度,不仅是我们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延伸,而且也是整个司法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延伸,这三者应是辩证统一的,绝不应割裂开来。

无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首次还是再次鉴定,我们都不能因为这些医案中的患方的经济贫困去无情地拒绝鉴定。特别是在某些医案的首次鉴定可能鉴定存在错误,而患方却因经济贫困无法得到再次鉴定的机会,那么也就丧失了纠错的许多机会,从而不利于我国医学科学技术的良性和健康发展。

办法总是多于困难的。我们既要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贫弱者得到鉴定的机会,同时也要保障辛苦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们获得适当的经济补贴,从而保证鉴定程序的健康、顺利地开展和进行。

因此,我建议:

一、应尽快建立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实行部分医案缓、减、免交制度,这项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两类医案:

(一)经济确有困难的

1.患方为依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以维持生活的;

2.其他经济确有困难的患方,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

(二)北京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患方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政府部门应采取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社会力量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来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援助基金,以保障辛苦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获得适当的补贴。

总之,实行这一制度将彻底与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和法院司法援助制度相衔接上,是利国利民的又一创新的举措。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联系电话:13910909615

QQ:75602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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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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