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0 11:20:29 185 人看过

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一、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

1、书证

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书、遗嘱、票据等。相对于其他证据种类,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

2、物证

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但二者有质的区别。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物品的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物品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手写的劳动合同书,如果用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书证;如果用来证明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则是物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等。视听资料与书证都是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来再现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以直观的声音、图像等来再现案件事实。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证人主观的推测、评价,以及道听途说的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申请人同厂职工所作的申请人曾在该工厂工作的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陈述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同时,也由于当事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陈述难免带有很强的倾向性、片面性甚至虚假性。因此当事人陈述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便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现场或者物证的客观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制作勘验笔录是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

二、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吗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证据的八种表现形式如下:

1、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证痕迹。物证的证据作用高于人证,物证比口供和证言相比更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如反动传单、记载犯罪计划的笔记本、证明犯罪情况的书信;

3、证人是独立与犯罪之外的第三者,证人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言。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在非执行职务时了解案情的,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不能参与本案是起诉、辩护和审判。证人向办案机关以外的人所说的话不属于证言。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4、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其比一般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更全面、更具体。但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低于证人证言。被害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不如其他证人证言公正、客观。被害人为了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可能夸大事实。被害人也可能就是诬陷人。被害人也可能故意缩小事实;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作为证据的口供,不仅包括当事人本人的供述,而且包括其他同案犯的供述;

6、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所作的图片、影像、文字记录;

8、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资料。

三、民事诉讼由被告举证的几种情形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主要应该做的工作有:仔细研究原告的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确定原告的诉讼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审查受理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认为无管辖权的,被告可以在收到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针对原告的诉请,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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