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结合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的若干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下列国有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或其他竞投性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竞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新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或其他竞投性项目用地;
(二)其他用地改变功能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或具有竞投性项目用地;
(三)原划拨土地的交易;
(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中要改变土地功能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
二、土地使用权招标基本程序:
(一)刊登公告。在截标之日前20天,刊登《土地使用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交纳保证金并索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投标者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逾期投标的,不再接受投标;
(四)开标。采取公开的形式在投标截止后当众开标,并宣布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
(五)发出通知书。按公布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者和不中标者发出通知;
(六)签订合同书,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中标者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或转让)方签订合同书,付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拍卖基本程序:
(一)刊登公告。在公开拍卖前20日在报纸上刊登《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交纳保证金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l、公开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有关事项;
2、确定拍卖方式;
3、公布拍卖起叫价和保护价;
4、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最高应价(或加价)者即为买受人;
5、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签订合同书,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或转让)方签订合同书,付清地价款后,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价基本程序:
(一)刊登公告。将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价的消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体予以公布;
(二)竞价者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三)在刊登广告后15天内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竞价;
(四)竞价期限界满,在竞价期间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五)签订合同书,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或转让)方签订合同书,付清地价款后,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五、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前,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应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拟出让地块的地价和竞投基价,报市土地招标拍卖领导组审定。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向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前期调查,调查结果与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竞价广告一并公告。
六、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前,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应向市规划局发函了解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地块所在区域内已有详细规划的,市规划局应在接函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未有详细规划的,市规划局应在接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符合总体规划的含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技术指标要求的指导性意见书,以便政府招标拍卖的整体运作。
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竞价时未能成交的,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八、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竞价所得收入必须全部汇入指定的专用帐户内,由有关部门开具专项票据。
九、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竞价所得款项的处理:
(一)属本通知第一项第一目的出让用地所得,按下列规定安排:
1、国家及政府有关税费;
2、在总收入中提取2%作为土地出让业务费;
3、其他费用。
(二)属本通知第一项第二目的出让用地所得,按下列规定安排:
1、属于中心城区范围的土地,原用地功能地价先返还给原用地者,超出部分价款扣除转功能费、总收入的3%土地出让契税、2%土地出让业务费及其他费用后,市政府与原用地者按7:3比例分配收益。
2、各镇范围的土地,原用地功能地价先返还给原用地者,超出部分价款扣除转功能费、总收入的3%土地出让契税、2%土地出让业务费及其他费用后,市政府与镇政府按3:7比例分配收益,原土地权属不属于镇政府的,镇政府收益部分由镇政府与原用地者再按7:3比例分配收益。
(三)属本通知第一项第三、四目的出让用地所得,按下列规定安排:
1、国家及政府有关税费;
2、在总收入中提取2%作为土地出让业务费;
3、其他费用;
4、扣除上述税费后,余额底价部分返还原土地使用权属单位,超出底价部分,原产权人与政府各占50%。
(四)火炬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益,除按规定应上缴中央或省外,属市一级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扣除市投入的基础设施等费用,余额返还火炬开发区。
十、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竞价获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持招标、拍卖或挂牌竞价确认书等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工商执照、单项开发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十一、市土地招标拍卖领导组由市政府、国土房管局、监察局、计委、财政局、规划局、公证处、建委、工商局和物价局等有关单位派员组成。领导组负责审核、制定年度及季度全市土地招标拍卖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从有关科室抽调5-7人成立市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十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等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房地产或土地要进行交易转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竞价方式办理转让手续。
十三、法院判决、裁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用于清偿债务的用地,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的通知》(中府[1999]133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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