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连军,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
委托代理人蒙学宇,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惊涛拍案法律咨询中心主任,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沙子营村。
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富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国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法律服务所。
原告米连军与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桥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红艳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16日、6月11日、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7月10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法官商兴加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红艳、杨洪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8年7月30日、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5月16日、6月11日,原告米连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蒙学宇,被告板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富林、委托代理人赵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2008年7月10日、7月30日原告米连军的委托代理人蒙学宇,被告板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富林、委托代理人赵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米连军起诉称:2008年4月14日夜里,板桥村委会偷偷在米连军确权地挖坑种树苗,还挖了一条50厘米宽的沟。在板桥村委会强行种树前,曾要求与米连军签订占地协议,要占用米连军0.39亩确权地,补偿234元。因确权地属于耕地,米连军觉得补偿不合理,未签订占地协议。现板桥村委会强行在米连军确权地种植树苗130余棵,使米连军无法耕种,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板桥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米连军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起诉要求:
1、板桥村委会将强行种植于米连军确权地上树苗移走并恢复原状。
2、板桥村委会赔偿米连军的误耕损失5850元。
3、诉讼费由板桥村委会负担。
原告米连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确权土地经营合同书。3、照片。
被告板桥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沟确实挖了,树是2008年4月14日上午种的,活儿是板桥村委会请施工队干的,挖沟和种树时村委会不知道。施工队不知道板桥村委会还没有做通米连军的工作。当板桥村委会知道施工队施工后,于2008年4月27日将树木移走了,并平整了土地,没有影响米连军耕种土地。不同意米连军的诉讼请求。
被告板桥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首都机场飞机起降航线可视区域绿化建设的通知。2、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政府关于昌金路天北路两侧绿化所需资金的请示。3、批办单。
4、2008年顺义区粮食综合直补和生态作物补贴工作方案。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米连军提交的证据,被告板桥村委会提交的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米连军对被告板桥村委会提交的以下证据持有异议:被告板桥村委会提交的证据1、2、3,均用以证明其占用米连军的确权地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原告米连军经质证认为,没有经过其同意,任何人不能占用其确权土地。本院经认证认为,板桥村委会提交上述的证据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板桥村委会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5年6月4日,板桥村委会与米连军签订了一份确权土地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确权土地面积为3亩;经营期限为25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9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板桥村委会按照合同约定为米连军分配了确权土地。
2007年6月4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首都机场飞机起降航线可视区域绿化建设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精神,需占用米连军上述确权土地中的0.39亩土地作为绿化用地。顺义区人民政府按照该通知精神,批准参照京承路两侧绿化标准对农民进行占地补偿,每亩每年550元。但赵全营镇实际补偿金额为每亩每年600元。板桥村委会于2007年4月初与米连军协商占地补偿问题,米连军认为补偿数额不合理,并向板桥村委会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双方虽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确定了占地范围。在双方共同确定的占地范围内,板桥村委会于2008年4月3日挖了沟,并于2008年4月14日栽种了树木。因双方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米连军将板桥村委会诉至法院。米连军起诉后,板桥村委会将栽种在米连军确权地中的树木移走,并平整了土地。为此,米连军撤销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另查明:2007年米连军将上述确权土地转包给他人用于种植西瓜。2008年米连军将上述确权土地转包给他人用于种植玉米,转包时间为2007年11月,转包价格为每亩415元,国家对玉米的粮食直补(每亩72元)归米连军所有。2008年4月,板桥村委会在占地范围内挖沟种树时,上述确权土地还未耕种作物。现除板桥村委会曾栽种树木的0.39亩土地外,其余土地已由他人种植玉米,0.39亩土地范围内没有耕种农作物。诉讼中,米连军对他的损失表述为:4月初板桥村委会通知其要占地后,包地的人就和他说了,占地的地方不包了;他今年想在占地的地方用小拱膜种植嫁接西瓜,这种西瓜应于4月谷雨前后种植;因板桥村委会的行为影响了他栽种西瓜,故要求按照一分土地15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对米连军主张的西瓜种植时间,板桥村委会予以否认。经本院调查,用小拱膜种植嫁接西瓜的时间是4月5日至6日。双方对上述时间均没有异议。对此,米连军认为,4月1日至3日,板桥村委会通知其要占地后,就什么也不敢种了,而且双方正在协商补偿问题。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板桥村委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政府确定的标准,与米连军协商占用其确权土地事宜。因双方协商占地的过程,影响了米连军对占地范围内土地的转包,从而减少了2008年米连军因转包土地应得的收益,对此,板桥村委会应给予相应补偿。但米连军要求按种植西瓜的损失给予补偿,因与其对土地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补偿原告米连军经济损失一百八十九元九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米连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米连军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商兴加
代理审判员杨洪涛
代理审判员李红艳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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