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4:39 56 人看过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30日深安[1995]50号)

各区安委会,蛇口、南油、华侨城工业区安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安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注(注:此段原文为: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办根据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安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近期进行一次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经初步评估后,于十一月三十日前上报市安委办。)

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填写《深圳市事故隐患上报表》,按隶属关系报告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六条各区安委会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上报市安委会,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分级管理

第八条各区安委会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包括:

(一)对本区域、本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调查,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掌握隐患分布的情况;

(二)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事故隐患的评估;

(三)督促单位制订防范措施、监控办法,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市安委会负责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特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负责对特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一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安委会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四章整改

第十三条单位全面负责事故隐患的整改。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市、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依法责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按隶属关系报告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并向市安委会申请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末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应纳入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的年度考核指标。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将依法追究事故单位法人代表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1: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的决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
    2023-06-09
    380人看过
  •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分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4月19日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成资金,是指交通部按深圳市港建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市,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分成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政府统筹和代收单位(港口经营人,下称企业)自行使用相结合;(二)应用于港口基础设施
    2023-06-08
    273人看过
  •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
    2023-06-09
    500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的通知(1999年4月6日深职鉴[1999]1号)各鉴定所、督考员、考评员: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中心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现印
    2023-04-22
    438人看过
  •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复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
    2023-06-10
    134人看过
  •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7月12日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组提供评审参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以下简称结构评价)是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进行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量化评价。第三条结构评价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第二章评价要素第四条结构评价要素应客观反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基本内容,与资格条件相对应。具体要素包括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
    2023-06-10
    205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第三条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
    2023-06-10
    195人看过
  •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市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我市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2年11月20日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人才市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三条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023-06-10
    474人看过
  •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租车行业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出租车行业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深运[2000]3
    2023-06-08
    150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3-17生效日期:2007-03-17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17日)深府〔2007〕52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申报
    2023-06-08
    68人看过
  •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9日深规土[2002]336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1997年3月14日深规土[1997]122号)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各管理所:为提高深圳市城市环境质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设计的贯彻和管理,现对全市范围内详细蓝图和建
    2023-04-22
    270人看过
  •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深运[19
    2023-04-23
    54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3日深劳[1999]189号)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和
    2023-06-10
    474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帮助我市困难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底安置,是指市、区劳动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劳务派遣或者以工代赈的方式安排本市户籍的困难失业人员从事特定工作,并依本办法对其进行补贴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困难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三)夫妻双方均失业3个月以上;(四)本人有
    2023-06-09
    328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深圳市关于收养的政策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4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深圳深圳市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认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6
      一、现等级划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 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 2.伤人事故伤人事故是指仅有人员受伤或者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财产损失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二、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
    •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13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现有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旧城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市、区政府应当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种类型的产业园、创业基地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创业基地考评和奖励机制。
    • 深圳市关于深圳全民健身条例有哪些内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6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工作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的实际情况,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关于深圳简易劳动合同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7
      深圳简易劳动合同范本为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甲方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