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买卖合同成立,出卖人应按合同的约定移交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经协商约定达成一致,在买受人交付了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际取得了标的物,而且实际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确保标的物无瑕疵。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被第三人以出卖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发生该标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权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四)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卖方应按期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方发生了某种事先未预料到但不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标的物,应事先征得买受方的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卖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三)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四)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五)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六)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七)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三、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发送,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亦未付清全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出卖人有取回货物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付清货款,取得货物。普通取回权是在破产人已实际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行使,而出卖人取回权则可在破产人即将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行使,目的在于保障异地买卖的交易安全与公平,维护出卖人的权益。交付提单或载货证券不能视为实际交货,出卖人仍享有取回权。如买受人在破产宣告时派员提前在运输途中受领货物,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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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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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哪些基本义务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14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法院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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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8居间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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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06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 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 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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