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柳州两市部分米粉生产厂家集体提高米粉出厂价格,前不久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涉嫌价格串通,并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信息,2010年1月,在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负责人阙之和等人的组织下,召开数次会议,商讨联营、整合和涨价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先后在南宁、柳州两地集体提高米粉出厂价格。
国内外很多媒体称本案是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的第一起针对垄断协议行为的执法案件。因此受到国外反垄断研究机构的关注。
事实上,有关媒体将本案定性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第一起针对垄断协议行为的执法案件并不准确。
广西米粉串通涨价案并非完全依据反垄断法来进行行政执法,而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共同适用并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行为进行执法的常态。
事实上,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存在诸多的不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价格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基于立法目标的不同,反垄断法与价格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手段、法律责任等立法规定上存在诸多不同;在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考量的要素、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等问题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反垄断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整,着重于审查该行为对其他竞争者的影响,而价格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整,更着重于审查行为本身对价格秩序的影响。广西米粉串通涨价行为的执法依据是我国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以说是主要适用了价格法,部分适用了反垄断法,因此本案并不是典型的反垄断执法案件。
违法行为不典型米粉涨价不是最常见的垄断协议行为
广西米粉串通涨价行为的具体表现也不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垄断协议行为。
固定价格行为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机会并承担了不合理的价格,是一种以隐晦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的行为。但随着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完善和执法的加强,公开的固定价格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并不多见。
当然,垄断协议行为并未因法律的禁止而消失,只不过早已从公开转为隐蔽。主要表现为企业之间不再实施正式的限制竞争的协议行为或联络行为,而是通过隐蔽的垄断协议行为来实现自己谋取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反垄断法执法的主要目标是隐蔽化的垄断协议行为。例如,当经营者试图从事固定价格行为时,其更多从事的是达成关于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协议;达成关于在具有竞争关系但又非相同商品之间维持固定比率的协议;达成关于消除价格折扣或者确定统一折扣的协议;达成关于取消市场上以低价提供的商品以限制供应和保持高价的协议;达成关于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减价的协议等行为。
广西米粉串通涨价行为则是广西南宁、柳州两市部分米粉生产厂家在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负责人阙之和等人的组织下,先后集体提高米粉出厂价格,每500克提高0.2元左右。这种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已很难出现。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对反垄断法的规定还比较陌生。
这就不难理解:行政执法机关将米粉串通涨价行为定位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执法机构不典型反垄断执法不是多部门的综合执法
广西米粉串通涨价案的执法机构不是典型的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我国价格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同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广西米粉串通案的行政执法却是多部门的综合执法。案件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派出督察组分赴南宁、柳州开展现场督察;南宁、柳州均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质监、粮食、工商、药监、整规办等多个部门对案件展开调查,迅速查明了米粉企业串通涨价的主要事实。这种联合调查与联合执法在反垄断执法案件中比较少见。
处罚依据不典型处罚结果不是主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
广西米粉串通涨价案的处罚结果也不是主要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作出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奉;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奉。而广西米粉串通涨价案中,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米粉生产厂家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这起价格串通案件的组织者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和柳州市兄弟、永财两家米粉生产厂分别处以10万元奉;对部分参与串通涨价的米粉厂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3至8万元奉;对跟风涨价的米粉生产厂家下发了价格监督检查意见书,要求进一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本案在奉数额的确定上更多考虑的是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准确来讲,广西米粉串通涨价案主要是价格法执法案,并不是典型的反垄断法执法案,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行为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审慎性∩以相信,本案只是反垄断法执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随着我国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逐步完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经验的日益丰富,我国将会出现典型的针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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