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6:03 433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合理进行村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所辖村屯(含农场、林场)进行村镇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规划局,是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村镇建设,应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屯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各场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条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村屯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林场负责组织实施;村屯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村屯负责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村镇建设,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将住宅、公共设施、乡(镇)村企业建设等列入基建计划,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批准文件,向乡镇政府申请选址,确定建设位置和用地范围,并按审批权限分别办理《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也须按规定办理《村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村镇建设,须严格实施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颁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现场放线,不得掘基和施工。

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和发给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村镇建设,须建立健全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村镇建设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住宅建设档案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归档;公共设施、乡(镇)村企业建设档案资料,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报送县(市)、区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村镇建设,须按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村镇建设管理费。

缴费标准,由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村镇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

(二)未取得《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

(三)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申报竣工验收,并可视情节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报送建设档案资料的,责令限期报送,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定,由大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2: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的审批,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第五条在市区内利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按照有偿使用的规定,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土地。第六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确认土地使用权有关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视为违法用
    2023-06-10
    392人看过
  • 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含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国家、省有关勘察、设计的管理规章及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凡在本市内承担各项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省核发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合法凭证者,一律不得承接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合法凭证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第五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报市建委审查提出意见,经省建委审查批准,发给资格证书,才能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超过本单位资格
    2023-06-10
    335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失效]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燃料地和承包的责任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典当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围圈建房,毁作它用。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布置紧凑、节约用地、整洁卫生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对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房屋建设,公用设施,进行全面规划,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城市郊区的农村建房规划,必须和城市规划统一起来,并注意近期和远期规划的结合。规划可以先粗后细,先有总体规划,然后再制订详细规划。从1984年起,凡没有规划的,一律不准再占耕地建房。三、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规划,经群众讨论,乡政府(公社)审查,
    2023-04-22
    353人看过
  • 大连市城镇单位自有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镇管理暂行条例》和《大连市城镇房产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城镇单位自有房产的管理,保护房屋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单位自有房产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镇(包括县、市、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驻连机构,取得房屋产权并自行管理房产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各级房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产管理职权的职级机构。房产管理机关对产权单位的房产管理工作,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实行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各产权单位的房管部门在政策上和业务上受同地政府房产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产权单位自管房产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要设立专门机构,住房每五百户左右,设一名房管员,并要配备相应的维修力量。第五条单位自管房产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管、修、用相结构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
    2023-06-10
    286人看过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规范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工程档案人员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档案人员是指具备一定资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个人。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档案人员
    2023-04-22
    500人看过
  •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
    2023-04-22
    246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市农村村镇的规划建设;县城关镇、县级镇、工矿区城镇及官渡区、西山区与盘龙区、五华区结合部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村镇,不适用本补充规定。第三条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村镇居民和建设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先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再由乡(镇)以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准建证》,方可进行现场测量、定位和施工。第四条加强村镇房屋管理。(一)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房屋交易,必须持房屋产权证件
    2023-06-10
    498人看过
  • 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1993-2-27【实施日期】1993-3-1【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含住宅建筑,下同)的电信管线建设管理。本规定所称电信管线是指城镇建筑物内的电话管线、分线箱(盒)、交接间和建筑物、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支线管道和人(手)孔。第三条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由县以上邮电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管理。第四条各级邮电部门应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制订电信管线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电信管线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第五条邮电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信服务。第六条电信管线应与城镇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七条
    2023-04-22
    397人看过
  • 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企业因兼并、破产以及设立上市公司等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第三条土地资产处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实施资产重组的主管部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第四条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实施的兼并,可以通过有偿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适当调减;也可通过企业间变更原划
    2023-06-10
    144人看过
  • 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
    (1991年8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08号文件发布)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予以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寄住户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寄住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管理城镇寄住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加强对寄住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寄住户口,是指城镇居民离开常住户口居住地,移地到本市城乡内新址或暂租、借房寄住日期预计超过三十天以上,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办理的户口。第五条申请办理寄住户口,须在寄住人到达后七日内,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向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说明理由和办理寄
    2023-05-10
    457人看过
  •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2]2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展、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桩基础工程、构筑物工程、古建筑工程、单独机械土石方工程、商品混凝土工程、非标准钢构件制作工程、建筑构配件制作安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2023-06-09
    272人看过
  •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
    2023-06-10
    295人看过
  • 大连市农村企业用地调节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农村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增加农业投入、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使用农村土地(含国营农场土地)开办乡(镇)、村、私营企业、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加工业、建筑业、建材业、运输业等非农业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用地调节费。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用地调节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用地调节费,以实际用地面积(不含宅基地)为计费依据,每平方米每年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用地1.2元;(二)工业、建筑业、加工业用地0.35元;(三)建材业(水泥厂、白灰厂、沙石料场)、仓储业用地0.15元;(四)饲养珍禽珍兽用地0.15元;(五)砖厂用地按照市政府大政办发[1988]123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下列用地,减免用地调节费:(一)农用机械生产维修企业、社会福
    2023-06-10
    250人看过
  • 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必须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第三条村镇建房必须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好统一规划,使村镇建房布局合理,节约用地。第四条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一、城郊、农村集镇、公社所在地和圩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二、淮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五厘;其他地区的小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三、山区、丘陵地区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分五厘。如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第五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建房户,可享受所在地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其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划给。第六条村镇社员和居民已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如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可在统一规划村镇建房时逐步划出,或
    2023-04-22
    275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大连市道路建设规划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2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改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
    • 杭州市城镇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16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9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配建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时,应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市农村房屋建设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危房改造,盖之前已向该地街道打申请,街道盖章开了可以危房改造的证明,现在房子建设了一半,城管执法突然来查,扬言要强拆,请问有关农村房屋危房改造违反什么相关法律法规了吗
    •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
    • 大连市农村房屋过户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27
      大连市房屋继承程序,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