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过六旬的夏先生因觉自己肥胖,一直想减肥,看到北京某台电视购物称某产品减肥效果如何好,两次按照对方提示购买该减肥产品,结果不仅效果没有,还被骗了3300元。最终,他明白自己上当了。
电视购物有特殊规定,广告失实,发布平台也担责
消协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电视购物跟日常普通购物方式有所区别,为此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对电视购物作了特殊规定。首先,消费者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取电视购物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经营者必须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采用电视购物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最后,作为电视购物的发布平台,电视台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对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纠纷的争议解决作了明确规定:首先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其次电视台如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电视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电视购物中存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赔,也可以向电视台索赔。
电视购物当谨慎,异地维权要及时
广大消费者应注意,第一要保持谨慎的态度,作为非现场购物的电视购物,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诈骗,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看电视购物中有没有告知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等;第二不要把保健产品当药品使用,如果身体不舒服最好还是要到正规的医院去治疗。分析近年来电视购物的投诉,以老年投诉者居多,而投诉涉及的商品往往集中在保健食品方面,上述夏先生所购减肥产品也属保健品。
这些保健品往往无法达到其在电视上的宣传效果,但短期服用也不会对身体产生不良的影响。一些经营者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设置连环套,等你明白时已经花掉了好多钱。而且电视购物以异地消费居多,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维权。第三要保留购物凭证、商家联系方式,记住电视频道,发生消费纠纷可以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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