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女儿的名额是属于谁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9 03:32:40 403 人看过

一、安置房女儿的名额是属于谁的

在安置房的所有权证书上署名著录之人即为合法所有者。通常而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主要针对的是原房屋的所有者,因此拆迁过程中涵盖的所有家庭成员依法应共享拆迁安置所带来的权益。这也意味着,安置房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配,因此在产权证书上署名所有家庭成员是必要和合适之举。关于享有拆迁补偿款的相关人员范围如下:

1、在原房屋居住地拥有长期户口、并且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未另置其他居所或尽管拥有其他住所但生活条件困难的人士;

2、具备居住场所和长期户籍的居民,自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若因婚姻关系迁入被拆迁公有住宅居住的,即便尚未达一年的居住年限,同样可视为同住人。

然而,他们在获得该地区的拆迁补偿款后,原则上其无权进一步索求其他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项份额;

3、无固定居住场所但具备长期户籍的居民,自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若由于婚姻关系迁入被拆迁公有住宅居住满五年者,则有权参与分配;

4、在原公有住宅有本市常驻户口之人,基于家庭内部矛盾及生活困窘等因素临时外借宅舍居住,他处亦无福利性质房子可供迁移者;

5、在房屋拆迁之际,如因服役、就读高等学府或处于服刑期间等缘故导致户籍迁移出原公有住宅的,且在本市他处未取得任何福利性质房子的人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安置房可以租住吗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安置房的租赁实施明文禁止。通常来说,安置房种类繁多,包括了一般的安置房以及特定对象的定向安置房两种类型。特殊的是,定向安置房被视为参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产之一。

然而,尽管法律并未明示限制这类房产的租赁行为,实践中定向安置房也能够进行出租操作。需注意的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安置房同样享有出租权利。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当安置房购置满五年、且已经全面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便可进入市场公开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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