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下股东出资的几种途径是什么
共4种方式如下:
1.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若是外国投资者则用外币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动产和不动产。
3.知识产权
包括了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包括什么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没有出资的股东是否还享有股东权
没有出资,股东享有股东权。但是如果股东有出资义务而未按规定出资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公司名称和住所;\n(二)公司经营范围;\n(三)公司注册资本;\n(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n(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n(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n(七)公司法定代表人;\n(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n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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