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如何处理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9 21:12:49 345 人看过

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债权到期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债务人拒不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什么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务履行不了怎么办

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通过私下协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履行债务,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的权利。债务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债权到期无法实现,债权人有保护债权的必要。

三、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怎么办?

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如债务人收到支付令超过15日,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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