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异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22:02:11 124 人看过

近来,医疗纠纷越来越频繁。在医疗纠纷中,清楚地辨别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其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疗相关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引起患者身体障碍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失引起患者人身伤害的错误。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的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曾经有统计,在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中,有70%以上被鉴定为医疗过错。

之所以出现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除了与目前法制现状有关外,很重要的原因与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复杂性,此二元制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

3、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上的区别。

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4、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5、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在概念上其实就是有很大的区别,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而医疗事故就是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患者遭受更大的伤害,甚至是死亡,就是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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