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15:32:30 456 人看过

有下列表现: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3.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警察玩忽职守罪这个案例

首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次,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的过失犯,作为义务来源是职责认定的重要问题。、如果依据法定职责认定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则违反的职责规定应是明确的。比如公安人员应当出警却因为私事并未出警或者认为报警事项不严重而为出警的。

二、渎职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具有以下的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罪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1、共同之处: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不同之处:

(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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