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以“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以新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旧产品的购买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因此,买方应根据新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所购货物的成本。也就是说,新商品的成本由新商品的公平市场价格、运输费、手续费、保险费等属于商品成本的相关费用确定。第二,抵销价值的旧商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1月1日以后出售使用过的、购买的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9年12月31日前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出售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处置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以前购置的,按转让价款的4%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购置的,一般纳税人按转让价款的17%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转让价款的3%征收增值税。2009年11月5日,**公司向**公司购买固定资产。2005年购置旧固定资产,原值3.8万元,折旧3.4万元。新增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格为4.4万元,**公司已按4.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旧固定资产折价2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49480元,取得**公司新固定资产。买卖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本企业不存在其他相关费用。
一方面**公司购入的新固定资产价值按4.4万元确认为固定资产原值;另一方面,处理后的旧固定资产属于已经出售和使用的固定资产,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所以增值税应该按照转让价格的4%征收。会计处理如下:
(1)旧固定资产清算
借方:固定资产清算4000.00
累计折旧34000.00
贷方: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38000.00
(2)旧固定资产折价
借方:应收账款--固定资产资产折价2000.00贷:固定资产清算2000.00(3)旧固定资产相关税费按销售=折价(1+4%)=2000(1+4%)≈1923.08(元)
增值税=销售×4%×0.5=1923.08×4%×0.5≈38.46(元)
借:固定资产清算38.46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8.46贷:固定资产结转净损益贷: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2038.46贷: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贷款:固定资产清算2038.46贷款:银行存款49480.00应收账款-固定资产贴现2000.00。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假设上例**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普通纳税人相同,只是会计科目“应纳税额”只涉及次要明细科目,即“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但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置新的固定资产均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新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增值税。会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新增固定资产51480.00
贷:银行存款49480.00
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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