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为经济纠纷被警察带走了怎么办?
1、因为经济纠纷被警察带走了,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经济犯罪派出所会管
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可以在接警受理基础上移交给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派出所在一定的条件下是要对这类的案件进行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在分局经侦大队指导下全面接受辖区内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并按照接处警规定及时出警。
二、经济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经济犯罪的种类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此类犯罪涉及的罪名如下: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变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伪造货币罪。
5、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逃避商检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串通投标罪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三、发现他人实施了经济犯罪行为怎么处理?
1、发现他人实施了经济犯罪行为,可以向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1)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3)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n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n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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