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1月14日,为了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并相继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十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案件。三十年来,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立了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的专门法院体系,形成了独立系统的海事审判专门法律制度,设置了跨行政区域的长臂管辖制度,培养了一支政治素质优良、业务水平精湛的海事法官队伍,高质、高效、公正地审理了一大批海事案件,为国家改革开放、航运贸易、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十个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案件225283件,审结执结215826件,结案标的额人民币1460多亿元。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事实等因素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13年底,海事法院共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包括外轮1660艘次),拍卖船舶633艘(其中包括外轮123艘)。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公正高效审理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提升了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取得了较高的国际声誉和广泛的国际影响。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维护海洋权益、开发和保护海洋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热点和焦点。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正在努力实现由大转强的战略转型。推进国际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促进海洋强国建设,需要海事司法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中、英文版《白皮书》,回顾和总结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年来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明确提出未来海事审判工作要努力打造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司法品牌的奋斗目标,对全面加强海事审判工作,服务国家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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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然后终审。 在民事诉讼中,一些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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