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等形成的一种较为亲密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亲属之间的身份和称谓是不能任意改变的,比如血缘关系形成的身份和称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常见的就是男女双方即使离婚孩子仍就是双方的子女,称其为爸爸和妈妈;声称断绝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任何效果的。
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只有两种,一是自然事实,即血缘关系;二是社会事实,即婚姻和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理论上称为法律拟制),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有配偶关系、公婆儿媳关系、岳父母女婿关系等;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只有两种,分别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除因自然实施和社会事实能够形成亲属关系外,其他事实都不能产生法律认可的亲属关系。如生活中的未婚同居关系,男女之间不能产生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当然,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办婚姻登记的形式建立正式的夫妻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根据亲属关系形成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配偶关系
配偶是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婚姻存续,配偶关系存续。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不能通过婚姻而形成配偶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是禁止结婚的。
(二)血亲关系
血亲关系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真实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指:虽特定人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但符合规定条件,法律确认他们属于血亲关系的一种情形。如上文所述,共有两种,不再赘述。
(三)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以婚姻为中心形成的亲属关系,即配偶一方与对方亲属之间形成的关系,如公婆儿媳关系,妯娌关系、连襟关系等。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关系自双方登记结婚而产生,是否依据习俗举办婚礼不是配偶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产生,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就是自然血亲关系产生的时间。在未婚同居产子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孩子一旦出生,就与其父母之间形成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否认这种关系,也不得侵犯孩子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父母关系的合法与否不影响这种自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产生。以收养子女为例,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才能产生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
姻亲关系自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自然与对方的亲属形成姻亲关系。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关系以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因此而消灭。自然血亲关系因一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情形)而终止。拟制血亲中的收养关系可以因解除收养关系和一方死亡而终止,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可以因继父母离婚和一方死亡而终止。姻亲关系由于是以双方的婚姻为中心,当婚姻关系终止的时候,姻亲关系也终止。
以亲属关系为规范对象的亲属法,是关系个人生活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部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这一领域的纠纷越来越多,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因此。了解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也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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