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影响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1:50:28 380 人看过

以下情形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一个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哪些情形监视居住应当抵折刑期

1、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却为其指定居所。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明知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但为了图方便或者出于某种需要,却另行指定居所。这种做法实际是变相地剥夺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这种情形下的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2、在法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包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监狱(含少年管教所)、劳动教养所和收容教育所等。

从对被监视居住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看,这样与拘留、逮捕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在法定羁押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3、在办案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包括办案机关的“办案点”或自建的“工作站”、公安的留置盘问室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固定住所所强调的是以居住的房屋为核心的生活区域,而这些地点不仅性质上是工作场所,而且不具备必要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因此,在此类地点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4、在被监视居住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情况下,禁止其与家庭成员见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只要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在该活动空间仍是自由的。如果禁止被监视居住人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会见,实际是把监视居住操作成了拘禁,此种情形下的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5、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

如果对这种基本的权利都随意加以剥夺,却又说未剥夺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此种情形下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6、对被监视居住人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械具或类似的对其人身加以约束的方法。

这类方法直接限制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被这类方法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期间,毋庸置疑应当折抵刑期。

7、监视居住超过法定的监视居住期限。

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侵害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此时可能的救济手段是国家赔偿或折抵刑期。由于现有的法律没有把此种情形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折抵刑期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救济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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