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的实现应当具备的条件
动产质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其完全未履行,也包括其部分未履行。至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并无关系。
(二)债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虽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但债权人因其它的原因受到清偿的,质权消灭,质权人当然不能实现质权。质权人虽未受清偿,但是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而未受清偿,质权人也不能实现质权。
(三)质权人占有质物。由于质权以占有质物为存续条件,质权人不占有质物的,质权人无法实现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一)一般消灭事由
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一般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亦可导致动产质权消灭的效果。包括:质权人抛弃质权的;质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质权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消灭;质权得以实现。
(二)特殊消灭事由
动产质权作为“占有质”,其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因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质权消灭:
1、动产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
2、动产质权人将质押动产返还给出质人或者返还债务人的。
三、动产质权实现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两种。
(一)质物的折价
质物的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其从所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质物的折价,与质物所有权取得,并不完全相同。由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一般是指依当事人的约定,由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代受清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以质物折价,虽也有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并非以其取得所有权代受偿。质物折价价格高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质权人须将余额返还给质物所有人;折价价格低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其差额为无担保债权,质权人仍得就此差额请求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清偿。
(二)质物的拍卖、变卖
质物的拍卖、变卖都属于将质物出卖,不过拍卖是以公开的竞买方式出卖,而变卖是以其他方式出卖而已。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出卖方法的,应以约定的方法为之;质押合同中未为约定的,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拍卖,或变卖,但为公平起见,出卖质物原则上应以拍卖的方法为之。由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得自行将质物拍卖,而无须请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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