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实施专利行政处罚,规范专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专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各市、州、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听证员、记录员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章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拟作出没收侵权产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涉及的侵权产品与违法所得价值与本条第(一)、(二)项相当的处罚;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听证由一名听证员作为听证主持人或者三名听证员组成听证组,其中一名作为听证主持人组织进行。
听证员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本部门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
记录员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本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七条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八条在听证结束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案件的听证工作。
第九条听证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员的,其回避由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决定,应当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得知或者收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复议一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听证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十二条申请听证的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员、记录员有本规则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本案的证据向案件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陈述和申辩;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和修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解散、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员、记录员因当事人申请需要回避,暂时无法更换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技术鉴定,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
(五)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
(六)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进行调查的;
(七)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请求、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承受其权利义务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将要作出的处罚决定已经变更,已不属于听证范围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可以旁听。
-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166人看过
-
听证规则:探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听证权益
83人看过
-
贵州省专利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班在贵阳开班
162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09人看过
-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407人看过
-
典当行行政处罚听证相关规定?
438人看过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人员和被处罚当事人同时参加,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所指控的违法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一种活动形式,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 更多>
-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时间和规则的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1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
-
执行听证程序的规则试行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0第六条执行听证由负责执行或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属于执行裁判权问题的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案情简单的,可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执行法官主持进行。 属于重大执行实施权问题的听证,由执行法官或执行员主持听证。 第七条执行听证的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异议人。 第八条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托代理权;(二)申请回避权;
-
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相同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30行政复议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向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听证会举行之后,行政机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生效后可以马上执行,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相同也可以视情况暂缓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前者多是后者的调查阶段的一个措施,一般情况下,对二者都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
典当行行政处罚听证相关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22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
-
行政处罚听证听证不公开举行的有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所以,隐私的行政处罚听证不公开举行的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的情况。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