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在讯问(询问)当事人的时候,按照国家机关单位的分工习惯,担任记录这一枯燥工作的,一般是资历相对较浅的侦查人员,尤其是一些刚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的新手。由于经验欠缺,他们在记录的时候大多比较实在,留下了较多的把柄。只要我们多加留心,就能够发现笔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在庭审之中指出这些问题,该证据的证明力就可以大打折扣,从而形势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如有些侦查机关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采取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如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一、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侧重讯问:
1、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2、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
3、有共同犯罪的要讯问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
4、在缺乏共同犯意或可能存在单独犯罪的案件中,要讯问对该具体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有无商议,有无事先或事中已达成默契,有无不同意见和持反对行为者,对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客观行为,以此考察其主观态度;
5、转化型犯罪应讯问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动机;
6、在有杀死、伤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详细询问其杀、伤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完成之前、之时还是之后,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还是抢劫完成之后杀人灭口。
(二)在直接证据的基础之上,收集以下可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间接证据: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涉及对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言语及客观行为,及其行为所对应的后果,以此证明其犯罪主观故意;在转化型犯罪抢劫现场,有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等;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典当的书证,如借据、当票等;
相应的受让人、借入人、买受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的证人证言及从以上证人处提取的赃物。可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与策划分工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据
(1)如证明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或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相应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按策划的内容准备了工具、踩点,进一步证明了其具有的主观故意。
(2)提取的物证如刀具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起意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
4、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尤其是同类犯罪前科的证据、社会生活经验、履历方面的证据,此类证据对证明其犯罪后果认知程度和控制能力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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