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3 22:01:08 159 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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