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6:01:15 177 人看过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一条为加强复印业的治安管理,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利用复印设备进行违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或兼营(以下统称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核发复印业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

禁止无证、无号经营。

第四条领取复印业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人经营的,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三)经营场所应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四)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第五条领取复印业许可证和专用代号后,应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地址,变更登记项目时,应事先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印件时,单位托印的,应依据托印单位出示的凭证,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件名称及数量;个人托印的,应登记托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编号及印件名称。

(二)复印专用代号应印在印件上。

(三)不准擅自留存印件,印出的废件应立即销毁。

(四)发现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承印下列印件:

(一)有价证券和国家计划供应票证;

(二)未正式发表的省级以上领导人讲话稿和讲话记录;

(三)内容反动、荒诞和宣扬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片等;

(四)淫书、淫画或其他淫秽物品;

(五)其他依照规定不准翻印的材料。

第九条复印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各种票据,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由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经营单位承印。承印时,应查验公安机关的准印手续。

复印宗教用品,由市公安局指定的单位承印。承印时,须查验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查封,没收非法收入。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期补办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吊销复印业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复印业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项及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复印业许可证、复印专用代号;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5: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2-4-4【实施日期】1992-4-1【发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一)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3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
    2023-06-10
    149人看过
  •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于2005年6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本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第四条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
    2023-06-10
    497人看过
  •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不合理
    标题:《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不合理内容:暂停供热每年需要交纳20%的热损费,很不合理。现在都分户了,能源损耗很少,交纳的费用比例太高.我上次都提过一次意见了,这都好多天了,你们也不给回复。尊敬的朱女士: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
    2023-12-24
    246人看过
  • 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行业管理,健全商品流通管理机制,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商业协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是指包括饮食业、服务业在内的各类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企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商业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业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商业行业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配合。市和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有关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商业行业管理工作,分别称市和区、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第四条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一)拟定有关商业行业管理的规章和政策;(二)监督有关法律、法
    2023-06-07
    427人看过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管理,完善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办理执业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经市房管局初审合格,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房地产估价人员。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二名以上(包括两名)持有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简称持章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第五条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以下简称执业专用章)的刻制工作。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无执业专用章的不得以执业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第七条估价师领取执业专用章,需提交
    2023-06-10
    487人看过
  •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治安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天津市公安局发布文号: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实施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工作。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非机动车被盗案件发生,对在本市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集中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集中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工作已经结束。尚未办理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到各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换发手续(附各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地址、电话)。二、已办理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骑用人应将插牌与车前固定插牌相合,以备检查。分合式牌照缺损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及时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补领手续。三、公安机关对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进行检查。对无分合式牌照的,不接受检查的,依照《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留置审查。
    2023-04-24
    212人看过
  • 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管理,促进耕地开垦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费用。第四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第五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编制全市年度耕地开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开垦耕地的具体事务可以委托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办理。第七条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23-06-10
    166人看过
  • 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生育服务证是育龄夫妻依法生育的有效凭证,在进行孕产期保健、新出生婴儿户口登记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时应主动出示。第三条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第四条本市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例规定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第五条本市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需向发证单位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第六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一)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的,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
    2023-05-30
    325人看过
  • 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第60号《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防护和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放射性废物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一)受放射污染的各种材料、容器、工具、设备、动物尸体或植株;(二)废放射源;(三)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四)其他放射性废物。第五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放射性废物暂存室(库)。放射性废物暂存室(
    2023-04-24
    163人看过
  • 海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的经营单位。第三条经营旅馆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各种治安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旅馆治安管理实行经营者负责制,旅馆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旅馆的治安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旅馆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旅馆的房屋建筑、客房门窗、出入通道必须坚固、安全,设置合理;消防、卫生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第五条开设旅馆,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开业手续外,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2023-04-24
    68人看过
  • 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订的《天津市引滦入港输水管道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条引滦入港输水管道是为天津钢管公司、军粮城发电厂、电解铜项目、大港油田和乙烯工程等大型企业供水的专用输水管道。为保障安全输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水利局是引滦入港输水管道(以下简称输水管道)的主管部门。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输水管道工程设施的义务。第四条输水管道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输水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覆盖面及由管道两侧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两侧外缘外延三十米的范围。第五条禁止在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堆放物料,植树、修渠、建房及修建其他建筑物;禁止在输水管道上部顺管道行驶载重车辆。输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
    2023-06-08
    378人看过
  • 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8-31【实施日期】2009-8-31【发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林业局【文号】津国土房规〔2009〕393号关于下发《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区农委、区县林业(农林)局:为促进我市林业发展,规范成片林配套用地管理,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天津的意见》(津党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林业发展,规范成片林配套用地管理,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天津的意见》(津党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成片林配套用地是指为了保证成片林地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为林业生产用
    2023-04-22
    459人看过
  •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职业有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劳动能力有害的各种因素(包括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因素)的总称;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方针。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业病防治的
    2023-05-03
    217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发布
    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2001年、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多次出台政策,鼓励发展劳务派遣新型用工形式,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这使得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对象主要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派遣劳动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洁、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以及部分生产加工辅助配套工作。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从本月起,人力社保部门将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文本制度的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四备案包括,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办法》规定,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2023-06-09
    22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天津市复印件转学难办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13
      难办:咨询具体的对口学校,是否接收转学籍借读,否则,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 1、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
    •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2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要按银行的规定及时做好银行账户的工作。
    • 天津市酒店治安处罚条例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5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以〔87〕公发36号文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车马店、浴池、货栈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农业综合开发、国土综合整治、水土保持、标准化农田创建、农业产业化等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应当优先选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该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
    •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30
      现在还没有颁布,不过已经制定出草案。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