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获得全国500万医生配合和支持的医疗改革,难以成功!”北京协和医院医生尹佳说,“因为医生是医改方案的主要、直接实施者,医疗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应倾听和重视医生的声音。”医改应该改成什么样?两会期间,我们走访了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医院以及其他医院的一些医生和护士,听听他们的意见。改善待遇,才能保证医生工作积极性作为一名医生,尹佳因为敢于直言被称为“医生群体的代言人”,曾发表多篇文章谏言医改。她提出,“尊重医生的劳动价值,改变目前医生技术劳动价格和价值严重偏离的现状,才能保证医生工作积极性。”这一观点得到了国内上万名医生的支持,但也有很多人对此不理解,“医生收入并不低,为什么还要提高医生待遇呢?”尹佳解释说,放眼世界,只要是在市场经济的国家,医生都属于较高收入的群体,这是由医生的劳动强度和价值所决定的。她说,目前,我国医生的劳动价值与价格严重偏离,医生劳动价值被低估,这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挫伤了医生的工作热情和效率。现在医生人才流失现象非常严重,有人离开医生队伍转做医药销售,许多基层和乡村医生转行做别的。尹佳说:“在全国的大医院,真正的注册医生只有200多万,要这200多万人服务13亿人,本来资源就很紧缺,如果再任由这种现象发展下去的话,后果不堪设想。”以技养医,让医生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谈到新医改中的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以技养医”取代“以药养医”等内容,北京医院消化科医生罗庆锋很高兴地说,这代表着我们国家的医疗改革事业又前进了一步。“以技养医”的提出,使得医生的专业及服务水平更加受到重视。罗庆锋指出,让医生的技术能力跟酬劳挂钩,使得医生技术价值能够得到充分体现,这无疑会激励医生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也间接地促进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罗庆锋说:“世界上的好医生都应该是靠技术吃饭的。”“药品加成虽然取消了,但是如果挂号费贵,老百姓看病的负担还是没有减轻。”一位在北京进修的田医生说,“医改的关键,还是要加大国家的财政投入。”尹佳觉得,国家财政承担能力是有限的,单靠国家投入不能完全解决医改面临的问题。国家的投入应该更倾向于保障人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做到所有人病有所医。但对那些有更高医疗需求的人,应该来补充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险体系和一个健全的慈善救助体系。护理行业,不能忽视的医疗领域“新医改中应该增加关于护理行业的内容。”北京协和医院护理部主任吴欣娟说,“护理行业不应该是医改忽视的领域。”自1977年以来,吴欣娟已经在护士岗位上工作了33年。谈到自己的工作,吴欣娟有说不出的喜爱。俗话说“三分治,七分养”,护士在治疗过程中的作用丝毫不亚于医生,“工作虽然很累,但是看到病人康复时也很有成就感。”“在新医改中,国家提出要加大对医生培训的投入,能不能也加大对护士培训的投入?”作为中华护理学会副理事长,吴欣娟很关注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吴欣娟说:“护理不仅仅是伺候人的行业,里面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和要求,对护士进行培训,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对患者来说非常重要。”北京医院护士长丁惠清也提出,一线护士的工作很累,和她们付出的劳动相比,护士的待遇偏低,还有提高的空间。农村医改,以项目实施提升服务李嘉诚基金会代表、李嘉诚汕头大学发展基金会执行董事(中国事务)李玉光教授说,目前许多乡镇卫生院医生多数没有相关执业医师证书,整体服务水平普遍较低。谁来系统培养在农村能看病、会看病、用得上、留得下的基层医疗人才,为农民看病服务,是目前医疗服务体制所面临的紧迫而严峻的问题之一。要彻底改变农村医疗卫生的现状,应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自我良性发展。比如,李嘉诚基金会于2007年9月在海南率先开展了农村卫生建设扶贫项目,通过项目“七个一工程”的实施,推动了海南省政府重视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进而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建立起一支能在农村留得下、用得上、服务好,深受民众欢迎的农村基层卫生先进队伍。为海南农民看病构建了安全、合理、便捷的医疗服务场所,也降低了农民看病费用的支出。李玉光教授说,如何为8亿农民培养用得上留得下的基层医疗人才,应该是全社会共同探索的方向。
一、医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权利:1、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
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
2、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
当然这种权利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
义务:1、医疗及转医义务。
医生应对求诊的病者,依患者告知的病状以及过去的,经过问诊、听诊等物理学上的诊断检查、作出初步的诊断结论,并综合而最适切地实施治疗行为,如果在对患者进行诊断后发现自己无力治疗,应将患者转至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须强调的是,医生在此只要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其所能,即使不能发生治愈的结果,也属于义务履行完毕但包医除外。
2、告知(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的义务。
无论是手术、药物疗法,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袭行为,故基于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医疗行为正当化,即构成违法行为的阻却要件。而有效同意的取得,必须以医生尽告知医疗的范围、性质、危险等义务前提,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及诚信原则的要求,但同时也应当承认医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如果说明的结果将导致病患病情的重大恶化,或者造成医疗进程的过分烦琐、效率低下,医生的告知义务可得一定程度的免除。此处应当提及的是,告知的对象不应仅限于患者,医生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因而在告知患者可能引起不良后果时,将相关情形告知患者家属即可。
3、保密及报告义务。
保密义务实际上是一种附生的义务,这是因为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医生经常会掌握患者的一些隐私,而基于病患之间的忠诚及信赖关系,医生就负有不得揭露所获知的事实的义务,如果违反此项保密义务,除应承担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外,仍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一种情况下是例外的,即当患者的秘密涉及公共利益时,医生非但不得予以保密,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例如,病人患有爱滋病,根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医生应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
4、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性规章、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
医疗单位对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卫生组织有关患者权利的公约、条约应当严格遵守,对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等中关于医方义务的规定也不得违背。
5、其它约定义务。
若非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双方在医疗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医方也应遵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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