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9:26 29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四章使用范围及运行要求

第五章责任及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全市医疗卫生救护工作的需要,加强救护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救护专用车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办发[1999]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护专用车指专用于运送病人、接送专家会诊及手术、取血和各种灾害事故抢救工作的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红十字赈灾救护车。

第三条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25日协调会议精神纳入救护专用车管理。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四条凡要求办理“120”免费证的救护专用车,必须具备以下标准装备:

救护车:车身颜色为全白色,车身前后左右喷印有红色“四心”(或“120”)标志;车身顶部安装有蓝色长条回旋式固定标志灯具,驾驶室内安装有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车厢内配置有:担架、氧气瓶(袋)、急救箱(包)、救护灯、输夜挂钩等救护设施。

防疫车:分防疫计免车、救灾防病车两种。

(一)防疫计免车:小型全密封货厢,车门上喷有“计免冷链”字样,货厢内有专用制冷包和专用制冷系统(制冷温度不低于-20℃),用于存放疫苗、药品。

(二)救灾防病车:车厢内配有固定装置的卫生防疫急救包、标本采样包及常用检验设备。

采血车:车身为白色,左右车身及车尾喷有红“十”字标志,车身正前方喷有“流动采血车”字样,正前方左右竖有“流动采血车”标示牌。车内配置:储血专用冰箱、血袋封口专用热合机、血液计量专用电子天平、采血环境温度调节用空调、专用电子逆变电源、采血椅、活动采血凳、献血员休息条椅、献血登记台、热合台等。

红十字赈灾车:车身颜色为白色,左右车门、前后车身喷有红色“十”字标志,左右车身喷有“红十字赈灾救护”或“××红十字会捐赠”等字样。车身顶部安装有蓝色长条回旋式固定标志灯具,驾驶室内安装有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

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身为白色,左右车身及车尾喷有“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标志,车身正前方喷有“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字样,正前方左右竖有“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标示牌,车身顶部安装有蓝色长条回旋式固定标志灯具,驾驶室内安装有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车内配置:电动人工流产吸引器、单目生物显微镜、便携式线阵B超、红外乳腺诊断仪、便携式微波妇科治疗仪、不锈钢妇科诊疗床、人工流产手术包、冲洗用具、便携电热高压灭菌锅、急救箱。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五条凡符合第四条标准装备条件的救护专用车、红十字赈灾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持单位介绍信、凭车辆行驶证及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复印件);防疫计免冷链车、救灾防病车、采血车、送血车凭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向重庆市卫生局申请办理“120”免费证。

第六条营利性医院的救护专用车,不办理“120”免费证。

第七条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由市卫生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共同签发。

第四章使用范围及运行要求

第八条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公路、桥梁、隧道。持有“120”免费证的车辆,可免征其过路费、过桥费、立交桥建设费。

第九条救护专用车持“120”免费证免费通过各路、桥、隧道收费站,必须将“120”免费证放于驾驶室右侧醒目位置。

第十条救护专用车持“120”免费证通过各路、桥、隧道收费站时,应当主动停车,接受收费人员或执法人员的检查,文明通行。救护专用车驾驶人员、随车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检查,不得无礼取闹,不得强行通过。

第十一条各类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使用统一的标识,实行一车一证,免费证车牌号码必须与车辆行驶证、车身前后固定车牌号码一致。“120”免费证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不得在单位内部不同车辆牌号间互相使用。

持“120”免费证的救护专用车,未执行紧急任务(即未履行本办法第二条工作任务)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对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符合第四条规定要求及到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120”免费证一律作废。

第五章责任及处理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救护专用车证照携带不齐,不得使用“120”免费证,应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通行。否则,一经查出,按逃票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救护专用车驾乘人员拒绝接受检查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由车主单位批评教育;行为特别恶劣的,将在全行业通报批评,并建议车主单位进行相关纪律处分。对强行通过的,按逃票行为处理。根据《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拒绝或者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由公路路政、市政管理机构责令补缴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各单位不得为驾驶人员报销逃票罚款单据,其罚款金额由违规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救护专用车驾驶人员出租、借用、转让“120”免费证和改变救护专用车使用性质的,一经查实,除按《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外,有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没收该车“120”免费证:“120”免费证一经没收,不得再行申请补办。同时,有关部门有权要求该“120”免费证业主单位对其驾驶员进行处理并在全行业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应在区县(自治县、市)使用,通行高速公路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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