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给工会组织开具发票。工会组织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实际交易,公司可以开具发票,但是不能开具虚假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维权现状
通过工作调查、交流,目前大多数国有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地位、作用以及在职工中的影响力已今非昔比,其问题突出表现有:
(一)保护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改制中,工会的基本任务并不存在自然消亡和人为的撤并问题。但事实上,有相当多的基层工会组织被撤并。从组织形式上看,有的企业工会牌子已不复存在,工会主席由党政人员兼职;有的企业工会即使有牌子、公章,但同样也被合并的党办或其他行政部门,理由是精简机构,减员增效,工会首当其冲成为精简对象。在这种体制状态下的工会组织,由于得不到企业应有的重视,工会组织只能应付差事,或者被动的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厂务公开可以搞,让公开什么,怎样公开,何时公开,完全由经营者说了算。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企业劳动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加重,鸿沟加深。
(二)工会主席兼职化、多元化的现象存在,职工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工会主席兼职化的现象和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和改制而逐步扩大,由此而产生的矛盾也进一步显现。无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致使职工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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