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八十有余的王老太与失去妻子的韩某老夫组合家庭,后韩老生病去逝,留有遗产,因遗产分割问题韩老之女与王老太发生纠纷,王老太一气之下将韩老子女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韩老原妻颜某于1985年病故,韩老便于王老太1989年11月17日同居生活,韩老于2008年3月14日病故,韩老与前妻生有七个子女,对遗产继承王老太与韩老七子女有争议,王老太便于2009年1月诉来本院,要求对座落于合德镇某小区3楼房屋即86.48平方米和12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给付王老太应得的韩老遗产份额11万元。审理中,韩老七个子女认为房屋是韩老个人财产,12万元存款不存在,王老太对分割12万元遗产的请求表示放弃,对房产的分割主张5万元。王老太与韩老同居前,韩老与前妻及其子女居住西兴街,1999年县政府拆迁时,将该房拆除120.16平方米,自己购置了坐落于争议安置房86.48平方米,又将31.74平方米转入戴某户合并安置,戴某给付韩老5399.2元,韩老取得拆迁补偿款53418.25元,安置房价款57595.68元,相抵后实交房款4177.43元。庭审中,双方对该房议价16万元。王老太陈述购买安置房后,经和韩老装璜后居住至今,韩老认可装璜,但认为装璜款中有出让给戴某31.74平方米安置房价款在内,王老太认为戴某给付的5399.20元已补交购房差价。韩老于2008年2月14日到射阳县公正处立遗嘱,明确与王老太共同生活期间的住房和西兴街未拆迁的二间房屋,属于自已的财产由七个子女共同继承(即本案被告)。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老太与被告之父韩老于1989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1998年,应属事实婚姻关系,期间购置的座落于射阳县合德镇某小区三楼房屋及室内财物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韩老死前对房产办理遗嘱公正,明确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份,让七个子女继承,不违背法律规定,韩老太要求对韩老自己部份之外的财产,要求继承应予支持;但该房的产生是韩老与前妻颜某生前的部份房屋拆迁政府补偿金57595.68元购买,虽经装璜后使用多年,但韩老前妻颜某死后,未发生继承,故这这部份投入应视为韩某个人财产,应当在现房产价款16万中剔除,余102484.32元应为王老太与韩老共同财产,王老太应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应为同一继承顺序的原、被告共同分配,两项合计原告应得该房价款57648.43元,鉴于原告对这项请求仅主张5万元,低于应得份额,本院应按其请求标的裁判;因原告分得该房的小部份,宜将该房产归并给被告;原告对第二个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放弃主张,本院应当准许。遂作出争议房屋(含附房财物)归韩老七个子女所有,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老太人民币5万元,原告王老太同时将该房屋(含附房财物)交付七被告。最终,遗产大战告一段落。
再婚丈夫去世遗产谁继承权
一、再婚丈夫去世遗产谁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丈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以下几类: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该丈夫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该丈夫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4.丧偶儿媳对公婆(如果该丈夫有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该丈夫有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同时存在时,哪种继承方式优先适用
对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中有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在继承开始后,一般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在遗嘱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就必须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而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与遗嘱继承相比,法定继承的优先级是排在后面的;也就是说有遗嘱继承,就不再需要法定继承了!这里面的逻辑就是我们要尊重死者的意愿,尊重死者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也就在这里体现出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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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过世,丈夫再婚后仍有权继承遗产江西在线咨询 2024-12-03当配偶去世后,丈夫仍然具有相应的继承权,无论他是否再婚。这是法律规定的合理权益。在法律层面上,只要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成为正式的配偶,他们就能享有彼此的继承权。 为了确保这一权利的公平公正,在实行夫妻间遗产继承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之上。夫妇彼此都是对方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次,要准确识别遗产的真正范围,不应侵犯尚存的配偶对其合法财产所拥有的应有权利。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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