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
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办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对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一般标准,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侦查机关已有侦查计划与方案的,检察机关可予以作出逮捕决定,同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
现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行
1、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逮捕质量标准》和《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条件逮捕意见》)颁发后,各地检察机关开始试点附条件逮捕工作,并取得较大成果。基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和附条件逮捕的法律价值层面考虑及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试点工作实践,可以说,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都是应当肯定的。但既然存在争论,且试点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就应当认真审视对这一制度的质疑,确保这一制度合理、规范地运行,不偏离原意,并避免质疑论者所担心的侵害人权、以捕代侦、增加羁押率等现象发生,防止错捕、滥捕。
经过了6年的探索试行,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检察机关的不批捕率在逐年上升,而羁押率和捕后作无罪处理率在逐年下降,在这一升一降的数据反映中,附条件逮捕制度也正在逐渐加快向前推进的脚步。
2.适用条件
(1)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嫌疑人。
(2)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一般逮捕要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等三个条件,而附条件逮捕与其差别在于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不一致,即“证据有所欠缺”,但应该达到“基本构成犯罪”的程度。
(3)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已就下一阶段如何开展工作有了明确的侦查方案和计划,因限于刑拘时间短而无法获取定罪的关键证据方提请批准逮捕,若给予一定时间既能补充完善证据材料。
3.法定程序
(1)必须经检察委员会决议通过。附条件逮捕是在定罪证据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做出的逮捕决定,存在较大逮捕风险,适用不当,极易蜕变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慎之又慎,因而由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
(2)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附条件逮捕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对于认定犯罪存在的疑点要一一列明,并指出必须调取的关键证据。
(3)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督促和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如果发现侦查工作难有进展,难以取得定罪所必须的证据,应及时撤销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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