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借款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之间可以拆借资金。因此,如果法人股东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第二种情形是自然人股东。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所投资的公司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该自然人股东同时具有董事或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禁止公司向其提供借款。
一、对股东资格要求是什么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同时还规定,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者,也应当就该事实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中或公司自己保管的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
二、股东离婚,股权如何处理?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的话,则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当然的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为股东权利。
如果公司章程也没有排除离婚析产成为公司股东的话,则夫妻离婚,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析产获得公司股份的,也可以当然的成为公司股东。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虽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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