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51:50 404 人看过

本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但区别是明显的: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多为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员;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坏航空器的发动机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破坏交通工具罪在时间上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机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航空器材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对于相关行为的侵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的,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司法机关在发现相关情况后,应当立即制止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行为,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的量刑处理情况,相关事项的认定上,是可以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的,特辑是对于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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