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会议有什么意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8:13:01 420 人看过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债权会议小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例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其二是在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例如破产管理人要求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我国破产立法对两种会议均有相应规定。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又称为法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定期间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许多事项均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决定。各国立法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4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应为破产宣告日起一个月内。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那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当在这三个月后的15天之内,人民法院不能提前召开会议,也不得无故推迟召开会议,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工作之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本款视具体案情而定,如职工问题较为突出的,可通知职工代表到会,职工代表可就职工安置问题发表意见。

对于债权人会议的内容,《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作了详细规定:“第一,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第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第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第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第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第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二)必要的债权人会议

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召集外,其他的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必要时召开。《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必要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对于人民法院、清算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人提出的召集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得无故拒绝。

必要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应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可的必要理由,或者根据清算组或债权人要求的内容,予以具体确定。实践中,必要的债权人会议通常以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或者与此相关的问题为决议事项。

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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