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欺骗性商标,法律如何监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26:02 185 人看过

1、什么是欺骗性商标?法律如何规定?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具有欺骗性,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质量等特性或者原产地”,从字面上讲,“欺骗”是指利用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使人受骗;“误解”是指错误的理解。一般可以理解为:商标标识故意歪曲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实性,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性或者原产地有错误认识。关于该规定前后的逻辑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同义解释,即“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的质量等特性或原产地”是对“欺骗性”的解释;二是平行申请,即商标应当具有的效力既要适用“欺骗”条款,又要适用“误解”条款;三是选择适用关系,即只要商标符合“欺骗”或“虚假认定”中的一种,该条款就可以适用。

“欺骗”是指从句的泛化,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解释“欺骗”的具体情况。除了明确质量和来源这两个具体案例外,文章还用“等”字概括了质量特征的相似案例。在实践中,“等”字往往包括下列情况:货物的原材料、货物的功能和用途、货物或服务的种类、货物或服务的来源、服务的内容、型号、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和货物的技术特征。第二,欺骗的主要情况是什么?“欺骗”是对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概括,“误解”是对“欺骗”的解释。除了明确质量和来源这两个具体案例外,文章还用“等”字概括了质量特征的相似案例。在实践中,商标标志的“欺骗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众容易误解商品质量的特点等

质量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程度,是一个中性词,没有好坏之分。如果商标中涉及描述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词语,它们通常是正面词语。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具备商标所描述的质量特征,公众很容易将商品或服务与质量特征联系起来,并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商品或服务具有质量特征。在实践中,商标不仅会描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征,还会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2)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的原产地。

商标标志中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涉及我国《商标法》的许多规定。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分别规定,不得使用我国名称和外国名称(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作为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和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原产地的误认,是对“明确排除该标志属于国家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或者明显不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判断。《商标评审标准》规定,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地名组成或者含有该地名的,用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的,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原产地的误认,认定有不良影响的,适用《商标法修正案(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商标所载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以产生不良影响论处,适用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由于《商标评审标准》是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前公布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次修正案,现应纳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原产地认定错误的情形我国现行商标法。(3)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的错误认识。商标评审标准第八条第一款将“商标由企业名称组成或者含有与申请人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情形,划分为“其他”,商标法第二修正案第十条的不利影响。这种误解是由于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符造成的。

企业名称不仅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也是标识货源最原始的标志。没有充分理由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人的名称一致,否则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的误解。这种情况类似于上述虚假的原产地认定,具有欺骗性,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认。应当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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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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