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各类商标权无效的具体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11:11:46 299 人看过

以下情形,属于商标权无效:

1、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3、以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

4、其他无效情形。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违反《商标法》第11条;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商标无效宣告作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商标使用权的一种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则双方也是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判罚处理的,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认定

商标宣告无效就不能使用了,不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无效的情形包括注册商标争议,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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