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赃物,即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等,否则,就不构成本罪。至于赃物是犯罪分子使用何种手段,从何处取得、准备干什么用,都不影响定罪。如果窝赃犯罪分子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等物品,意在保护犯罪,就不构成窝藏赃物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
该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窝藏赃物,是指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转移赃物,是指将赃物有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使之不被查获;收购赃物,主要是为了销售获利而收购赃物,或者为使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收购赃物罪;销售赃物,是指为罪犯销售赃物,或者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赃物。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窝赃、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将其行为并列判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该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在当天知道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等等,或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可以通过考察以下几个因素: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地点、收购物品的价格、物品本身的特征、物品本身的性质、本人的一贯表现、行为的方式等,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盈利的目的或者动机,即使行为人无偿地为他人销售赃物,也不妨碍构成本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所谓“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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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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