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员工出外旅游,员工却意外受伤,这种旅游受伤能不能算工伤?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对这起案件确认属工伤。
方建坤是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的经警,1998年8月30日,证券营业部组织员工前往福建东山岛旅游。在单位组织进行的枪弹射击比赛体育活动中,方建坤右眼被塑料飞弹(彩弹)意外击中,造成右眼晶体破裂,虹膜100%脱落。
2004年8月,方建坤向莆田市涵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递交工伤事故申请书,请求被告进行工伤认定。2004年12月,劳动部门作出认定,方建坤的意外伤害为工伤事故。证券营业部不服,认为第三人在旅游中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右眼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遂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所做的按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涵江区法院日前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
此案的审结促使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与方建坤,在涵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方建坤得到原告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74000元。
连线审判长
比赛时负伤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在获得旅游工伤案的判决消息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该案审判长黄玉书,审判长向记者进一步解释了判决的理由。
黄玉书说,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工伤性质认定。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根据1997年6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51号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目前认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黄玉书说,方建坤在单位组织外出活动中受伤的情形,在《办法》所列举的10种应为工伤认定的情形中对不上号,同时又排除了《办法》所规定的不属于工伤认定的6种情形。也就是说,方建坤的行为是否为工伤,《办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因此法院在审理中,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弱者的利益为前提,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既然方建坤的行为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就属于工伤。故劳动部门作出对方建坤的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法院遂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回家出车祸属于工伤
作者:袁鹏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师莎莎遭遇车祸不属工伤的通知书;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死者师莎莎原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的职工。今年1月13日,师莎莎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店聚餐。当晚,师莎莎准时参加了聚餐活动。晚上九点左右,师莎莎骑自行车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
事后,被告认定,师莎莎是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工作范畴之内,不属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师莎莎的家属不服,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作的延续。师莎莎离开饭店返家途中遭遇车祸,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本站律师点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属于工伤。
本案焦点在于,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是否属于工作内容。单位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职工到某某处聚餐,该通知具有行政命令的色彩,职工都应参加。它类似于单位组织参观学习。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仍属于工作性质。属于工作范畴。聚餐回家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同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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