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抓捕多少水蛭算是刑事犯罪
不管抓捕多少水蛭,都不算刑事犯罪。因为水蛭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只要不是捕捉国家一二三级保护动物并且不违反刑法和法律,并且不破坏环境,都是不犯法的,一般国家保护动物是数量少的自然野生动物存在于中国。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主体;
4、主观要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捕杀一只山麂会判刑吗
捕杀一只山麂会判刑。
麂已列为国际濒危动物,任何猎捕麂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法律规定严禁猎捕、买卖、食用野生麂子。捕杀一只山麂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犯罪的情节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客观要件如下: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包括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2、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4、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既遂的唯一标志。
三、非法狩猎罪与犯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界限二
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3)行为内容不同。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
界限三
非法狩猎过程中殴打管理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处理
由于实施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工具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因此,实践中,非法狩猎者在其实施非法狩猎过程中,如果抗拒管理,不服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一般都会对管理人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果非法狩猎者殴打管理人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殴打行为视为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狞猎罪论处。如果殴打行为致管理人员伤残、死亡,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与非法狩猎罪实行并罚。因为,非法狩猎罪所必须的“情节严重”要件,只包括行凶殴打致人轻伤在内,而故意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或故意杀人的,则已超出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如果仍按非法狩猎罪一罪论处,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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