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需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补偿,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明显不合理(即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可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时,征收方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的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在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且该行为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将补偿款直接打入村民账户后的强拆房屋的行为也是得不到法院的认可的。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强制执行行为,是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拆迁人先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且在被征地拆迁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征收方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征收方并没有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职责,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仅是将补偿款先行打入村民账户后就强拆,那么这就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
一、不满征地补偿可否行政复议
不服征地补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于政府征用村民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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