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洋县洋州镇东二街7号。2007年9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洋县洋州镇东二街7号。因本案于2008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贺家村岩溪组。因本案于2008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日l6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廖某某和贺喜(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黄兴路步行街苏家巷的一栋居民楼下,由李某、廖某某望风,王某、贺喜动手将楼梯间里一间小屋的门撬开,盗走停放在小屋里的一台黑色王派电动车。李某、廖某某携带工具将车骑到药王街,再交给王某、贺喜去销赃,销赃所得用于日常开支。经价格证明,被盗窃的上海王派电动车价值1500元。
2008年8月3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李某、廖某某和贺喜、“好多别”(均另案处理)在芙蓉区复兴街陈家巷8号居民楼下。由李某、廖某某望风,王某、贺喜、“好多别”动手撬锁,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上海立马电动车。当李某、廖某某背着工具,推着盗窃的电动车返回药王街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估价鉴定,被盗窃的上海立马牌飞天马电动车价值1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王某、李某、廖某某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李某、廖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10年3月7日止)。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09年8月3日止)。
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09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钟浩
二○○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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