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的管理,记录城市房屋变迁过程的历史,保存和利用有价值的资料,为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服务,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第三条房屋拆迁档案是指在房屋拆迁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第四条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县拆迁办和取得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根据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分别建立房屋拆迁项目管理档案和房屋拆迁项目档案,做好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第六条区、县拆迁办和房屋拆迁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房屋拆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第七条市拆迁办对各区、县房屋拆迁项目档案的建立、管理应当纳入拆迁办和房屋拆迁单位的目标考核,定期对全市房屋拆迁档案工作进行达标评审和综合评定。第八条区、县拆迁办建立房屋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七)拟拆除房屋现状平面图;(八)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包括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补偿价格明细表);(九)组织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十)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十一)反映房屋原貌和现场拆迁情况的照片、图片和光盘等;(十二)拆迁中涉及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十三)向有关部门发出的《房屋拆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十四)《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十五)房屋拆迁公告;(十六)房屋拆迁裁决的相关资料;(十七)申请强制拆迁的有关资料;(十八)行政诉讼、复议有关资料;(十九)其他与拆迁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第九条房屋拆迁单位建立房屋拆迁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件;(二)《房屋拆迁许可证》;(三)确定拆迁评估机构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四)房屋拆迁公告;(五)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七)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资料;(八)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有关资料;(九)房屋拆迁裁决书;(十)其他与拆迁相关的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第十条房屋拆迁单位负责拆迁项目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采集的内容包括:(一)被拆迁房屋的全貌(含俯视图像);(二)拆迁范围内街道、里巷、门牌标记及非住宅房屋牌坊的图像;(三)文物古迹、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单体建筑的图像;(四)年代久远、具有特色建筑风格的房屋局部特写图像,如:青砖地面、做工讲究的天花板、红木隔断,雕梁画柱、特色门楼、外檐、外廊、挑檐、门窗扇、石蹲以及雕刻工艺精细的特写等图像。(五)动迁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包括:现场咨询、搬家场面、拆房情况等过程。房屋拆迁项目的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可以有偿委托房屋拆迁评估单位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完成拆迁房屋的拍摄、制作光盘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将被拆迁房屋原貌的影像资料随其它证件资料报区、县拆迁办,区、县拆迁办在审批和上报核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一并上报市拆迁办。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按照拆迁管理的每个环节,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迁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建档。第十二条拟归档的零散证件资料应当按其内容或者形式的联系分三步进行整理:(一)每个拆迁环节结束,区、县拆迁办和房屋拆迁单位的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档案内容,将证件、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归集齐全,进行分类整理。(二)整个拆迁项目完成,进行系统化档案整理和编目。一个卷宗以一个《房屋拆迁许可证》为单位立卷,材料多时可一案数卷。将证件资料进行案卷分类、组合、文件排列与编号(用阿拉伯数排序)、填写目录、备考表和封面编目等。(三)案卷组卷进行统一编排。“案卷名”为“项目名称”,案卷号由年号、许可证号及卷号的模式构成。第十三条档案填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内容规范。除表格和图纸之外的其他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张。案卷装封应按照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127—2001)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归档资料要完整无缺,已破损的予以托裱、修复;对于永久保存的拆迁项目档案,用易于褪变材料书写的,要予以复制,复制件附在原件后一并归档。照片整理应便于保管和利用,要编号、组卷。照片编号的方法:按张编号。若干张反映同一项目的照片为一组,以一张照片为单元编流水号,并标明房屋拆迁许可证号。第十五条房屋拆迁活动完成,区、县拆迁办和房屋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需要归档有关的证件资料、声像等整理完毕交专人负责立卷归档。归档前,需经拆迁办主任或者房屋拆迁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方可保存。任何人不得将房屋拆迁证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第十六条每个项目拆迁结束后,各区、县拆迁办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按要求将房屋拆迁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整理组卷归档。自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若分期实施房屋拆迁,按期整卷。拆迁全部结束,将分期案卷合并一起,按时间顺序排列,完成全部档案归集。第十七条房屋拆迁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管,有固定的地点单独存放,定期检查和鉴定。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屋拆迁档案。第十八条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对电子档案要进行备份或者刻录光盘保存。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做到防磁、防潮、防震。第十九条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第二十条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调出或调入岗位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经管的档案逐项移交,并开据清单一式两份,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办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档案工作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房屋拆迁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屋拆迁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房屋拆迁档案的;(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屋拆迁档案损失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津房拆〔2003〕2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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