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通道北路进行拓宽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40:40 295 人看过

为了加快我市的城市建设步伐,以优美的市容、市貌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进一步改善广大市民生活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通道北路(原赛罕路)进行道路拓宽及园林景观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东起赛罕路原路中心线以东15米处,西至扎达盖河,南起海拉尔西路,北至110国道。

二、至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严禁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凡涉及到拆迁的有关单位要做好各自的债权、债务以及出租等事宜的清理工作;

四、拆迁有关事宜按呼和浩特市有关拆迁法规、规章办理。

特此通告。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10: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区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开发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对住宅区(居住区、小区组团)的总体规划、住宅单体建筑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完成情况,以及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与应用,公共服务设施、硬化、绿化、环境、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的全面性验收。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023-06-10
    413人看过
  •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下走马街、锅铺巷、潼关段进行拆迁改造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宜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城区下走马街、锅铺巷、潼关段的拆迁改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03年12月22日起对下走马街、锅铺巷、潼关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拆迁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日城改造的顺利进行。二、上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市政府责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三、凡在下走马街、锅铺巷、潼关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大局,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公安、城管、交通、航运部门要维持好工程沿线街道、码头秩序。四、公安、城管、交通、国土、房管、工商、文化、航务、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气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以保证拆迁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五、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下走马街、锅铺巷、潼关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地点在上江北片区
    2023-06-10
    340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提高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能力的有效保证,是政府有效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促进住房建设,建设经济适用房,保障供应体系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呼和浩特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现就我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呼市地区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必须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已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巩固完善;没有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一律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二、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纳部分为职工工资的5%,企业为职工交纳部分,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
    2023-04-22
    456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七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土地权属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辖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本规定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
    2023-06-10
    435人看过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拓宽建设天桥路的通知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玉林市工业大会战的战略要求,为切实做好“振兴工业、服务工业”工作,改善玉柴工业区的道路状况,为玉柴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拓宽建设天桥路从玉柴路玉柴厂区大门至康裕路段,该路段长400米,宽20米,估算总投资635万元。该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沿路涉及业户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大局,确保天桥路拓宽建设的顺利进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2023-06-10
    446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四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劳动力的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为,保护外来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部队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及成建制的劳动组织。第四条外来劳动力在本市就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必要的职业技术素质;(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必须持有《身份证》和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及有关其它有效证明;(四
    2023-06-10
    340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培育公平、合理、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宇[2001]16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遵循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二、组织机构为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直接领导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施
    2023-06-10
    83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依法收回原部队农场土地管理的通告
    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西讨速号村南、村西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51082部队呼市农场使用的男有土地已于2002年8月12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为切实加强对该土地的管理与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部队农场土地属国有土地,部队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后,由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市人民政府已将该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呼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和经营。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呼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该土地上从事耕种等经营活动。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无权经营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行施肥、平整土地、耕作等行为的,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自己承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2023-06-10
    61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土地局、水利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呼和浩特市城市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确权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局呼和浩特市水利局(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堤防的管理保护,发挥河道堤防的防洪排涝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呼和浩特市场规划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保护用地的确权和登记,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河道管理保护用地范围(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用地范
    2023-06-10
    200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337号)的要求,按照《呼和浩特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呼政发[2003]5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是指将拥有城镇住房所有权的个人居住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单位集资建房等楼房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户分割进行土地登记的行为。以各户分割的分摊土地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发证。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各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个人住房土地分割登记发证工作。三、开展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4月底结束。四、国有土地使用者需分割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市、
    2023-06-10
    71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公路绿色通道用地进行规划控制的通告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道路景观,提升省会形象,实现主城区与各卫星城的绿色隔离,我市将利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出入市口公路建设绿色通道。为此,对公路绿色通道用地进行规划控制。特通告如下:一、控制范围107国道北段,石太高速公路至正定常山大街,长5.6公里,公路东侧自路缘石起100米范围内,公路西侧自路缘石至京广铁路。107国道南段,南环大桥至奕妪路,长11.6公里,公路东侧自路缘石起100米范围内,公路西侧自路缘石至京广铁路。307国道东段,京深高速公路至辛集垒头路口,长56.5公里,自公路路缘石两侧各100米(部分路段至石德铁路、石津灌渠)。307国道西段,南简良村至鹿泉市京赞公路,长8.3公里,自公路路缘石两侧各100米。308国道,体育大街路口至奕城县北外环路,长14.4公里,自公路路缘石两侧各100米。石闫路,石太高速公路至裴村收费站,长16.1公里,自公路路缘石两侧各100米(部分路段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呼和浩特海关融入东北通关一体化
    呼和浩特海关全面融入东北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将与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满洲里等海关建立统一的申报平台,实现外贸企业一地注册、多地报关。呼和浩特海关推进区域通关改革已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2014年,呼和浩特海关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进出口货物310万吨,实现翻番增长,适用企业达到33家。为确保有效防范风险,东北地区各海关建立健全区域内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统一的信用等级差别化管理措施。东北地区直属海关企管部门将设立总协调员岗位,建立协调员联系配合机制,处理解决企业在区域内业务疑难问题。
    2023-06-06
    232人看过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道口通行安全的通告
    为了维护铁路道口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铁路、公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和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铁路道口通行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所有车辆均不得在道口停留。二、车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遇有栏木放下、音响报警或看守人员示意有火车通过时,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不准抢越道口。三、车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必须慢行或止步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四、车辆、行人通过没有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信号规定。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不得通行;白灯亮时,准许通过;遇有信号发生故障时,必须一站、二看、三通过。五、火车司机和轨道车司机必须认真执行瞭望制度,通过道口、桥梁和进出站,必须鸣笛示警。六、禁止任何车辆通过非铁路道口穿越铁路。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在铁路沿线铺设道口。七、凡应
    2023-06-08
    313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的通知
    市四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呼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实现“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宏伟目标,更好地发展园林绿化事业,实现创建园林城市的目标,塑造优美的园林景观和生活、居住环境,形成以公园、广场、游园为“点”,以景观街、出城口、二环路、河道绿化为“线”,以大环境、庭院、居住区绿化为“面”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景观体系,在公园、广场、游园改建、扩建面积不断增加,5万株大树进城形成道路绿化景观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我市庭院绿化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我市各单位及驻呼各单位要加大庭院绿化力度,植树、栽花、种草,做到见缝插绿,争创绿化达标单位。二、临街各单位要进一步拆墙透绿,做到环境共享。三、凡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预留绿地比例进行绿化施工。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2023-06-10
    42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呼和浩特区域河道改造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23
      河道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
    • 2020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6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
    • 关于呼和浩特市乡村宅基地的补偿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11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 呼和浩特库房改造是怎么回事?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04
      库房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库房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仓库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仓库土地的补偿,仓库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仓库的补偿,根据仓库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仓库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仓库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仓库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拆迁产
    • 呼和浩特安置房能改造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18
      关于安置房拆迁怎么补偿主要分两个部分来讲,首先如果是第一次房屋拆迁后自己获得的安置房,现在又面临拆迁,可按正常的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种情况,自己不是安置人员去购买的安置房,并已经居住,现在面临拆迁,根据合同约定,拆迁补偿款由原房主所得,购买人在向原房主索赔。实践当中,安置房买卖问题比较复杂,会涉及到房屋过户交易等纠纷,如果遇到安置房购买,需谨慎签订合同或合同内提前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避免后期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