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傅某、傅某某和宁某及张某共四人流窜至新余市袁河区实施诈骗。在新余钢铁厂总公司门口斜对面时,遇见新余钢铁厂退休职工胡某,由张某扮成问路找“神医”看病的人与胡某接触,由宁某扮成认识“神医”的人并带路去找“神医”,到“神医”家楼下时,由傅某某扮成是“神医”的孙女,并讲胡某的亲人在三天之内有“血光”之灾,要胡某把家里的钱物拿给他们才能消灾,傅某则在附近负责望风,骗取胡某现金23480.30元及钯金戒指、银质戒指各一枚,经鉴定两枚戒指价值165元。当骗得胡某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时,傅某等人被新余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分歧:
该案分歧意见在:
第一种意见,认为傅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未遂,理由是:傅某等人共谋对被害人胡某实施了诈骗,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傅某等人已骗得胡某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的行为反映出被害人对该财物失去了控制,但傅某等人在还没有伺机溜走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傅某等人并没有实际真正控制和占有胡某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故傅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只能构成诈骗罪的未遂。所骗财物未达到诈骗数额巨大的起点金额,故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傅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既遂,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傅某等人通过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傅某等人已骗得胡某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使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从客观上讲,傅某等人已经取得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傅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既遂。诈骗既遂与未遂应以财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是否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且行为人已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作为区分标准,换句话说就是看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从本案来看,当傅某等人拿到所要骗取的被害人胡某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后,该财物的占有权就已经被傅某等人控制和支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结果就已发生。至于傅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情节,笔者认为,从本质上不影响傅某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结果发生,且被害人胡某本人也无力阻止傅某等人对这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的占有。因此不影响诈骗犯罪既遂的构成。**燕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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