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制度重大改革如期实施到位。对于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工作报告时用了三句话来概括: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明在接受记者采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指出:“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
数字或许是枯燥的,但却是对其背后诸多具体工作与业绩的高度概括。一年以来,死刑复核为什么能够取得顺利进展?其中积累了一些什么样的经验?今后的死刑复核工作又该如何开展?围绕这些问题,本期评论版邀请了国内权威法学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与探讨,敬请关注。
死刑复核程序成功改革的几点启示
15%的不核准率和死刑缓期执行人数超过死刑立即执行人数等,都足以说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发挥了重要的限制死刑功能
胡*腾
从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到现在,已经一年多时间。回顾这项改革的实施过程,总结这项改革的相关经验,展望这项改革的未来前景,对进一步巩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进而深化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无裨益。
我认为,死刑复核制度的成功改革,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是我国社会经济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成果。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这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最高法院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以后,许多人就提出的主张。但由于长期以来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重大恶性犯罪居高不下,严打斗争和专项斗争持续进行,特别是司法资源相对匮乏难以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投入等原因,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只有在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下,这一目标才能为现实。它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条件,已经能够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大的人财物支持,只要是看准了的、符合司法规律和法治国家建设实际的司法改革事项,都应当而且有能力付诸实施。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成功改革是最高法院向社会提交的一份满意答卷。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后,最高法院能否完成这项改革,能否承担这项重大任务,不论在院外还是在院内,都是有人担心和怀疑的。但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最高法院在下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做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顺利实现了死刑核准权由高级法院多头行使向最高法院统一行使的平稳有序过渡,确保了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国际和国内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举措的执行力也可圈可点。完全可以说,最高法院向社会提交了一份满意的司法改革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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