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害财产权行为具体包括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且离婚时,有此行为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别条件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二,在受到侵害特定的纪念性物品中,有人格利益因素。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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