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法》系列讲座之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4:45:08
409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之劳务派遣介绍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以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极少,而《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该种用工形式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了规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且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为加强对被派遣者利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将不再是企业规避风险的港湾。因此,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尽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系列讲座第一讲
233人看过
-
建筑施工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浅议
347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十四
193人看过
-
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395人看过
-
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关系?
259人看过
-
民工需要建立建筑企业劳动关系吗
322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连带赔偿责任
词条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义务人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是各个责任人不分先后次序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法定连带责任... 更多>
#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文章
#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咨询
-
建筑企业的总工程师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0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般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可以认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
实际施工人员和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4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 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
-
建筑施工企业和包工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甘肃在线咨询 2022-12-09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也明知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并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外观,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
-
施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认可建筑企业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1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流程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0如果你要签订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的话,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领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签建筑施工劳动合同注意事项二 劳动合同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