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释义】本条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这是因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的是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的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对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然会遇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其违法行为常被罩上一层合法外衣,再加上利害关系人包庇、纵容,甚至为违法行为人开托罪责,往往使监督检查工作半路受阻,更加大了查处违法行为的难度。人们常讲除暴安良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是除暴安良。为了惩恶扬善、宏扬正气,捍卫法律的尊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3.土地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单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不够的,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本条所讲的支持可以是政策上的支持、道义上的支持、舆论上的支持,也可以是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本条所讲的配合主要是指工作上的配合和执行上的配合。如检举、控告、提供查处线索、联合办案、协助执行等。本条所讲的提供工作方便主要是指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可能,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这是因为土地管理虽然涉及的问题很多,范围很广,领域很宽,但是就土地管理的复杂性及监督检查的艰巨性来讲并非人人皆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仅靠自己的力量要做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是很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另一方面要主动向有关领导机关如各级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争取有关领导机关的支持。经常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争取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支持。同时就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本条讲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他们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绝或者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33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34条-第335条
39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95条-第297条
48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之著作权归属第十六条
121人看过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379人看过
-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六十九条
282人看过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九条的释义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4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全文解释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7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法律解释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6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条文注释数罪并罚主要是解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罪,应当如何决定执行刑罚的问题。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