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浦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25:52 411 人看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浦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弋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本区高科中路2947弄日月光宿舍门口,因见同事张勇昌与冯亮发生争执扭打,其为帮同事张勇昌,继而与冯亮的同事被害人罗浩东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陈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罗浩东划伤,致被害人罗浩东左面部软组织裂伤,其累计长度达6.2厘米。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罗浩东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2010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浩东的陈述笔录,证人殷杰、冯亮、张勇昌、孙松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有关刑事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钢管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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