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30 13:36:51 99 人看过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关于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起诉权其时效性为不多不少整整三年的时间跨度。

此等起诉时效的计算起始日期应是从债权人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知悉义务人及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若在现有条件下,并非短期内即能完成全部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被告告上法庭,那么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当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后所持续超过二十年这一期限,则人民法院将不再进行司法保护。

但是,对于确需特别情况支持的案子,人民法院仍有权根据债权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认为的确需要进行诉讼程序的延长期限,也会依法依规予以批准。

倘若诉讼时效真的已经逾期,且经过当事人双方尽心尽力的协商仍然未能达成共识的话,此时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可以选择采取向对方发送催收逾期账款通知单这种方式来重新确认信息,只要债务人在这份通知单中亲笔签名或盖公章,就应被认为是对原有债务的

再次认可,这样一来,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应该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如何理解

1、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2、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3、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程序中债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n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n(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n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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